協會章程/Bylaws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工程技術顧問企業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正式名稱:Taiwan Technical Consultants Association(TTCA)。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昇工程技術品質、推動國際技術合作、促進會員協調連繫及保障維護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構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發展、倡導優良工程技術與制度,以提昇工程技術品質。
二、引進先進工程技術,並推動國際技術之交流與合作。
三、促進會員之連繫協調及保障維護會員之權益。
四、舉辦工程技術講座、研習等,以培育工程技術人才。
五、編印本會會刊或相關工程技術書刊。
六、拓展工程技術輸出。
七、協助政府研訂工程技術顧問機構之相關管理或獎勵投資法令。
八、連絡國際工程技術團體,以促進技術合作與轉移。
九、
(一)接受機關、團體、法人、自然人委託,依據政府所頒行相關法令規定及工程慣例,辦理工程各類科別有關技術或管理之評核、評鑑、研習及訓練等工作。評核、評鑑之工作內容以推動公共利益; 社會服務為主旨之專業判斷等。
(二)承接辦理各種建築、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測量工程、環境工程、都市計劃工程、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應用地質工程、交通工程、生態工程及其他有關工程之調查、研究、估價等工作之業務。

(三)本會任務不影響執業技師依法執業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七條: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登記有案之公司或財團法人,從事工程技術之規劃、評估、設計、監造、研究、分析、檢驗、測量、鑽探、營建、操作管理監督、操作營運、計畫管理等業務者,或為前項各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者,得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會員申請入會應經會員一位以上之推薦,並經本會理事會之審核通過後,方得准予入會。

二、永久會員:凡一次繳納十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會員及永久會員之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代表應為公司或財團法人之負責人、經理人或書面授權之現職職員。每一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本會會員權利。會員代表如推派之公司或財團法人認為不適任或離職時,得以書面方式另推派符合本條規定之會員代表。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不履行者。

二、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參選理事、 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三、連續欠費滿兩年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或損及本會名譽情事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並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因停業逾一年,或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累計超過五年,或其他原因經主管機關註銷執照或登記證者,均自然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凡會員一次停業未滿一年,在停業期間應停止其會員權利。經主管機關核准復業時,得以書面申請恢復其會員權利。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第八條所列舉之各項權利。
二、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利益。
三、享受各方給予本會之權利。

第十六條:會員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本會理事會同意後方得退會。

第十七條:會員因退會或喪失會員資格或停止會員權利或除名,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十八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於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並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二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議決會員之入會、退會、警告及停權。
三、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宜。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法令、本會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應執行事項。

第二二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但須分次投票,由得票數高者當選。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如無法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二四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五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計算。

第二六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所代表之會員因退會或停權或除名者。

第二七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八條:為推行會務,本會得設置會員委員會、權益委員會、教育委員會、技術服務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公關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其組織及任務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為推行特定會務,本會得視需要成立專案小組,其組織及任務由各專案小組訂定之,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九條: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三十條:本會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之請求召開之。

第三一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三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視訊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召開分別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及主持,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四條:
之一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之二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之三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如其具有全國或各縣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資格者,可免繳。

二、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永久會員新台幣壹拾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六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七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及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三八條:本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製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提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及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九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二條: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內社字第0920015289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三條: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報經內政部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內社字第0960115940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四條: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報經內政部一百年一月十二日台內社字第1000012218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五條:本章程經本會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報經內政部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台內社字第1030300531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六條:本章程經本會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報經內政部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台內社字第1040050863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七條:本章程經本會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報經內政部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台內團字第1061402631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八條:本章程經本會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報經內政部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台內團字第1071402524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九條:本章程經本會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 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報經內政部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台內團字第1080064202號函准予備查。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本會一百零九年七月一十七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報經內政部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內團字第1090042121號函准予備查。

第五一條:本章程經本會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報經內政部一百一十年七月九日台內團字第1100025430號函准予備查。

第五二條:本章程經本會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報經內政部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台內團字第111029652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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