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對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案
|
發佈日期:
|
2017/11/23
|
發佈者:
|
秘書處
|
所屬分類:
|
公告
|
內容:
|
提案人: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工程技術顧問企業協會 黃煌輝理事長 案 由:為減輕會員在經營上財務壓力,應要求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及爭取工作簽約後有預付款,前置作業工作項目先做完先付款。 說 明:一、目前工程技術顧問業經營愈來愈無利可圖,法令如牛毛,而目的事業機關根本無視業界艱辛經營環境,一意孤行連依法有據法令均不遵從,故請本會要向工程 會及相關事業機關來反應爭取權益。 二、採購法第30條第1項: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尚有很多機關仍不遵守法令) 三、依據「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05年6月15日修正第2款第4目序文,增列先期作業之付款條件比率(詳附件說明),要求各機關務必遵照辦理。 四、依據「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06年4月6日修正,為配合106年3月31日技服辦法第29條之修正,修正第1點第3款(詳附件說明),要求各機關務必遵照辦理。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