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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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烈理事長針對修技顧法第五條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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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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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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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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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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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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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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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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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烈理事長針對修技顧法第五條意見 一、因顧管條例訂定,將當年二萬家工程顧問公司減至目前一千家左右,就因負責人須由技師擔任,故將人頭公司消滅,對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提供優質經營環境。 二、如再放寬非技師擔任負責人,又將造成民意代表增設人頭公司,利用權勢關係包辦工作機會,會對目前經營公司造成威脅,弊多於利故不能修改第五條條例。 針對以上說詞,本人提出反駁意見 一、民國 92 年之前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任何人均可登記,並未規定資格確實浮濫,很多人頭公司。 二、目前合法登記確實1064家,基本上均聘有專業技師執業,也大部份公司負責人由技師擔任。 三、公司負責人須由技師擔任,係沿由事務所經管模式。 四、技師事務所類似個人工作室,屬較小型團隊技術服務,依技師存亡而結束事務所業務,但工程技術顧問業乃公司性質,需其備股東組合、資金籌借、團隊養成、技術研發、工作延續性、發展性、信用度等條件,如公司負責人因故辭世,而無接替技師來承擔負責人,公司則必需倒閉,經營公司風險太大不符合企業經營環境。 五、反思公司負責人不強制必須由技師擔任,如營造業、測繪業,甚至醫院、航空公司、藥廠,它們公司都不必由技師或醫師擔任負責人,(當然有技師及醫師擔任更好),公司內只要設專業技師,醫院 設專業醫生,一樣特許行業不一樣規定仍可順利經營,顯然經營公司、醫院、藥廠非必要由技師或醫生擔任負責人,全世界也找不到有國家訂定這樣法條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精神,值得思考。 六、至於說取消公司負責人由技師擔任就會恢復登記公司浮濫,這是不對的,各公司仍須聘用專業技師來負責專業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管理等專業技術性之服務,技師朋友均高考及格注重本身証照身份,決不致於被人操控做人頭公司,何況社會機制優勝劣敗法則,加上現在採購法、工程技術顧問條例規範從嚴,尚有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技師簽証法令等約束,非民意代表們可隨意染指本業,除非不肖技師公司與民意代表或官員串通舞弊爭取工作機會,這又是另一層次弊端,與公司負責人須由技師擔任無牽連。 七、技師朋友們請重新思考將事務所改登記為公司,可擔任負責人或由另 位股東(出資最多者)來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並不影響技師執業空間, 甚至自己登記公司經營一輩子,尚可將公司規模、業績,傳承給自己子弟兵繼續經營下去,再聘請傑出技師來做專業指導,如此各位技師 朋友一輩子努力成就可流傳後世何樂不為? 八、台灣工程技術顧問業,不乏大型顧問公司人才濟濟,對負責人是否技 師登記要求較無戚,但中小型工程顧問登記公司至少佔80%以上,台灣是靠中小企業經營立國,乃國家穩定中堅力量,希望技師們要順應時代潮流,要去除事務所經營方式,朝公司合資經營,永續發展公司規模,創造更寬廣執業空間及生存權益,請大家放棄固執己見,同意 修正顧管條例,不必要強制技師來當公司負責人,讓工程技術服務能發揚光大,工程顧問業永續經營,為國家建設盡份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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